2008年1月1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文明礼仪与法治教化
尹昌平

  粗口脏话与礼仪之道并存,不是哪国独有的社会文化现象。污言秽语、恶语伤人称之为谩骂,与侮辱、诽谤并列丑行榜,但似有质量的差别。实际上恶意谩骂他人与公然侮辱他人差得不多,与诽谤他人尚有捏造事实情节要件的藩篱相隔。
  泼妇骂街、蛮汉粗口同样侮辱人格,还曾有被咒老人气得突发疾病而亡的悲剧发生。多数够上侮辱诽谤他人者也就民事裁判赔礼道歉,弄点精神损害抚慰金了事。
  隔壁邻居上海要出台《上海市民公共行为条例》,是因为政协委员实在看不惯“粗鲁脏话连篇,凡事恶语伤人”的恶习蔓延,疾呼用法制手段来对其进行约束。
  年前网民“压寨夫人”因帮友“顶帖”使用创造性词语,损坏网民名誉而引发官司。另有“恶媳”为泄一己私愤、网上“指责”公婆侮辱诽谤案,滑稽可笑的众网民对“恶媳”挞伐时,也开始谩骂,甚至发出“网络追杀令”恐吓,也严重侵扰了别人的精神生活。想来“网络暴力”已到必须依法遏制的时候了。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,“网络世界”需要清新高尚的“网德”,这也是落实“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”的举措。
  法治也是教化,这件事做好了,恶语相向的人肯定会少许多。罗马早期的《十二铜表法》规定:“以文字诽谤他人,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,处死刑。”古罗马人再是浪漫洒脱,美妙歌喉如敢乱吼不和谐杂音,将会招来杀身之祸!
  《大清律例》有戒规,普通人之间相骂处笞十刑;如果骂祖父母、父母,则要处绞刑。怪不得戏文里老底子的人相见都“作揖”、“万福”,彬彬有礼,确有礼仪之邦风范,恐亦有除教化之外,严刑高压的缘故。
  半个世纪前通过的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,明文规定:“辱骂他人,不听劝阻的”,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。笔者以为,辱骂二字,将谩骂、侮辱、诽谤全数概括进去,比之现在的“公然侮辱、诽谤”其更周到,且易把握。
  推行德治,强力法治,礼法结合,不偏不废。立法合时宜适情而变,斟酌损益,不必拘泥!创建公民具有更高文明素质和精神追求的国家要靠日积月累,齐心合力共筑,缓解矛盾冲突,弘扬礼尚往来、与人为善的传统美德也是立德固政的一剂祖传良药。

  (作者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、省委党校兼职教授。)